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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钢材加征出口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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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1日,财政部宣布将从2007年6月1日起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

  这是自去年9月份至今,在短短的9个月内,国家已经连续五次调整钢铁出口贸易政策: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宣布,自2006年9月15日起,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006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30号)宣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铁矿砂、铁合金、生铁、钢坯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焦炭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2007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正式出台。通知规定,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公告《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规定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7年5月21日,财政部宣布将从2007年6月1日起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并将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15%。

    由上可知,今年4、5月份我国已连续三次对钢铁出口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从政策出台的时间上看,几乎是没有经过政策效果的观察期,连续出台,反映了国家坚决遏制钢铁产品出口过快增长的决心。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8-31 1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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